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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WTO) 的各種協議中,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 直接涉及葡萄與葡萄酒行業, 但重點只涉及葡萄酒的地理標志(即原產地)及其保護, 而另外3個協議則是通過國際行為規范間接涉及到葡萄酒的國際貿易, 它們是衛生和植物保護協議、貿易技術壁壘協議和糾紛處理協議[1,2]。
因此, 在加入WTO后, 中國葡萄與葡萄酒行業的最重要的工作, 就是加速推進我國葡萄酒地理標志及其保護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在有關葡萄酒的標準方面, WTO基本采用了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V) 的標準。根據OIV的規定, 每一地理標志葡萄酒的標準必須包括: 生產區域;葡萄品種結構;葡萄原料的最低含糖量;單位面積產量; 種植方式, 特別是最小種植密度和整形方式; 釀造方法; 分析和感官檢驗; 標簽標準; 質量控制。此外, 這些標準還必須與相應的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相適應, 同時還應建立與這些標準相適應的官方認可的監控和質量監督體系[3]。
一、地理標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的定義
WTO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TRIPS) 協議中,對地理標志的定義為: 原產于某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上某個地區或某一地點的產品的鑒別標志; 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它確定的特性主要決定于其原產地。因此, 地理標志首先是用于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Geographical Origin) ,即其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歷史證明, 人們常常將地理標志與商標相混淆, 雖然兩者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區別。商標,通俗地講,就是商品的牌子, 它是區別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商品不同質量的一種專用標志, 屬于企業專用; 商標的概念只從屬于人, 從屬于人的創造力和人的工作,而與地域、氣候、土壤等自然條件無直接關系。而地理標志,簡單地講,就是商品產地的標志。它是區別商品產地從而區別由之而來的商品風格、特征的專用標志, 通常不能屬于某一企業專用, 因為如果在某一地理標志所限定的地域內有多個企業生產同一種產品, 那么該地理標志可以被這些企業同時使用; 地理標志的概念不僅從屬于人、從屬于人的創造力和人的工作, 更重要的是還從屬于地域、氣候、土壤等自然條件[2,3]。
對于所有的自然產品而言, 構成它們的質量因素有兩類: 一是原產地,即特殊的自然因素; 二是與產地的特殊性相結合的技術, 即人為因素。原產地通過小氣候或環境條件和歷史或社會氛圍(特有原料、生產和消費習慣等) 的影響,從而在該原產地產生制作相應特產的特殊工藝。我們知道, 葡萄酒是人和自然關系的產物, 是人在一定的氣候、土壤等生態條件下, 采用相應的栽培技術, 種植某一(些)葡萄品種, 并通過相應的工藝進行釀造的結果。所以, 原產地的生態條件、葡萄品種以及當地人們所采用的栽培、采收、釀造方式等,必然地決定了葡萄酒的質量和風格[3]。這些就是建立葡萄酒地理標志的基礎。雖然地理標志與商標具有完全不同的概念內涵, 但在產品的商品化過程中, 特別是在葡萄酒的商品化過程中, 地理標志所起的作用并不亞于商標。對于很多產品,如著名的波爾多葡萄酒,產地是質量的決定性因素, 這些產品從生產國出口到其它很多國家。在這種情況下, 決定消費者選擇的主要依據常常是這些產品的地理標志。例如, 我們在決定購買波爾多葡萄酒時, 就只注意它的產地是不是波爾多, 而不管它的生產廠家或它的商標。正如WTO所表述的一樣, 對地理標志的保護、防止假冒或使用不符,屬于保護工業產權的一部分。
二、中國葡萄酒的地理標志與標準體系
由上述分析可知, 為了使中國葡萄酒行業在新世紀實現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就必須建立并實施葡萄酒的地理標志及其保護系統。該系統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2—7]。
1. 規定
(1) 葡萄原料生產區域必須規定葡萄原料的生產區域, 該區域的氣候條件應相對一致。為了便于消費者認同, 生產區域的名稱最好使用如省、市、縣等現存的行政區域的名稱; 即使有時某一名稱并不能完全代表它所覆蓋的范圍。以后再逐漸定義質量水準高于大區域平均水平的更小的地域名稱。
(2) 葡萄酒的生產區域根據目前的狀況, 應強制性地要求各葡萄酒生產商必須在有關葡萄產
區進行葡萄酒的釀造或生產。
(3) 品種必須禁止使用一些劣質的葡萄品種釀造地理標志葡萄酒(劣質品種只能用于生產普通葡萄酒) ,這樣可促進優良葡萄品種的推廣。同時應限制那些只能生產某一類葡萄酒的葡萄品種(例如只能釀造白葡萄酒的玫瑰香) ; 還應限制某些葡萄品種在某類葡萄酒中的比例(如白色品種在紅葡萄酒中的比例最多不能高于20%) 。在標簽上,可以標注主要的葡萄品種, 但不能超過3個, 其順序按其在葡萄酒中比例由大到小排列; 所標注的葡萄品種必須占其葡萄酒比例的80%以上。
(4) 葡萄原料的質量必須定義葡萄原料采收時的最低質量標準。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 可規定其采收時的最低含糖量不能低于170g/L。
(5) 單位面積產量 在起步階段, 為了避免給生產者帶來太大的壓力, 可在地理標志葡萄酒的計劃中不包括這一指標。但是, 每一個地理標志葡萄酒產區應研究當地的氣候條件, 以便逐漸確定當地每個葡萄品種的最佳單位面積產量, 并將該指標逐步加入到其地理標志葡萄酒的規定當中去。過低的產量并不一定是葡萄酒高質量的因素, 特別是當要生產果香味濃的葡萄酒時。所以應尋求產量與所要生產的葡萄酒類型的質量之間的最佳平衡點, 并在條件成熟時加以規定。
(6) 釀造工藝 葡萄酒具有高貴產品的形象,而且非常接近自然。因此,“化學方法”越多就越可能破壞其高貴的形象,并降低其質量。在釀酒時,質量較差、需要使用較多成分調整的葡萄原料只能用于生產普通葡萄酒。因此, 應規定并定義一系列允許使用的工藝處理方法。在此方面, 最好參照OIV的規定,以便使工藝規范同國際接軌。
(7) 年份葡萄酒的年份與產地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所以必須標注葡萄酒的釀造年份。而標志年份以外的葡萄酒的比例必須作如下限制: 標志年份前一年的葡萄酒最多不能超過20%; 標注年份前兩年的葡萄酒最多不能超過10%; 標志年份的葡萄酒不能低于80%。
(8)理化分析標準 可參照使用OIV的標準。在衛生指標方面,除食品通用標準以外,還應對SO2的含量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因為SO2 不僅影響人體健康,而且影響葡萄酒的感官質量。此外,較低的SO2 含量也是葡萄原料質量與葡萄酒釀造工藝良好的標志。
(9) 感官質量葡萄酒的感官質量應由感官分析專家組(品嘗組)通過品嘗的方式進行鑒定。各地理標志產區應設有由生產商的專家及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的感官分析專家組, 以對當地的地理標志葡萄酒進行感官質量鑒定。
(10) 標簽 只有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葡萄酒才能標注地理標志葡萄酒的標志。在標簽上, 其產地名稱的字體必須足夠大, 以使消費者一眼就能看見。年份的字體也應與產地名稱一樣大小。釀造地點和裝瓶地點也應在標簽上標注。
2. 組織工作
葡萄酒的地理標志及其保護系統實施成功的關鍵是行業專家的參與。因此,應組織有關葡萄學、葡萄酒學、法律和知識產權專家, 以及相關地區的有關管理部門、企業代表,成立相應的委員會。應向所有的葡萄酒生產商宣傳地理標志葡萄酒, 并同時發出調查表, 以便于葡萄酒生產者的參與, 同時也有利于了解生產者想要注冊的地理標志葡萄酒的產量及其它基本情況。地理標志葡萄酒的宣傳內容必須包括地理標志的目的、地理標志葡萄酒的地理范圍、允許種植的葡萄品種、工藝措施及質量分析方法。調查表中也應有上述內容, 同時包括各酒廠可能注冊的地理標志葡萄酒的產量。很顯然, 最后應有一個相對獨立并有能力的組織機構來組織實施。
3. 監控
監控是地理標志葡萄酒實施過程中最費錢、最難實施和最容易出問題的一步。
(1) 來源、品種、年份 應預先與所有的地理標志葡萄酒生產者以及他們的原料提供者根據上述要求建立相應的地理標志葡萄酒的基礎資料。葡萄原料生產者應提前申報用于地理標志葡萄酒的葡萄園及其預計單產,包括地點、面積、品種和產量等。如果酒廠在收購葡萄原料以前沒有與果農簽訂合同, 則應由果農進行申報。但葡萄酒地理標志系統開始實施時, 為了簡便起見, 可以地區為單位進行申報(如葡萄果農協會) 。但酒廠應提供所收購的葡萄量的正式發票。另外, 在酒廠的一切工藝處理以及原酒去向都應有詳細的記錄, 以保證地理標志葡萄酒的釀造及原酒的買賣等整個過程都在監控之下。在整個過程中, 地理標志葡萄酒的檢查員可隨時進行檢查監督。
(2) 理化分析有關的理化分析可簡單地在地理標志葡萄酒投放市場以前, 由地區級的相關單位進行。
(3)感官分析感官分析組(品嘗組)由各當地生產廠的經過訓練并且有經驗的代表(品嘗員) 和
少量的外地品嘗員組成, 但品嘗組的組長則應由上一級的品嘗組派出的專家擔任。品嘗組應預先定義當地各種地理標志葡萄酒的質量特征。
三、做好實施葡萄酒地理標志的相關工作
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對地理標志葡萄酒進行廣泛的宣傳, 以使消費者了解什么是地理標志葡萄酒、有哪些地理標志葡萄酒及其相應的質量特征。沒有消費者的理解和參與, 地理標志葡萄酒系統的建立就不可能獲得成功。所以, 在地理標志葡萄酒的初創階段,向消費者宣傳地理標志最為重要。地理標志葡萄酒標準體系的發展必須包括4個方面: 允許種植的葡萄品種、地理標志葡萄酒的地理范圍、原料質量和葡萄酒的感官質量。對這4方面的規定, 應根據地理標志葡萄酒標準體系實施的情況及相應的研究結果,不斷完善并予以提高。每個地理標志葡萄酒的產地, 都應逐步建立相應的研究中心, 以研究當地的特殊問題, 并宣傳其地理標志葡萄酒。中國目前要想建立葡萄酒的地理標志及其保護系統, 必須首先廢止《半汁葡萄酒》標準, 而將GB/ T15037- 94《葡萄酒》標準升為強制性標準, 同時需要建立與有關國際標準相適應的葡萄酒工藝標準、原料標準、添加物標準、分析和感官標準及標簽標準等。在此基礎上,根據不同的情況,實施葡萄酒地理標志法規。由于中國歷史悠久、地域遼闊、生態種類多樣,在多種農業食品和相關產品方面, 為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提供了優越的生態和人文條件。因此在目前新一輪WTO的TRIPS談判中, 應推動WTO擴大地理標志附加產品范圍,如白酒、茶葉、中藥等等。必須首先建立和完善中國的地理標志及其保護系統, 并且獲得消費者的理解和支持, 才有利于中國參與WTO有關地理標志產品多邊注冊系統的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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